第一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章程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学联领导。聘请校团委分管书记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进行指导和帮助,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校青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展现新时代青年爱国热情和精神风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代表全校同学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学习交流。
第五条 学生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凡取得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会员享有申请加入本会各组织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 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九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本会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进步。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合法权益,提高同学维权意识;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维护自治区的安定团结。
第十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十一条 本会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三)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四)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产生办法。
(一)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二)常任代表或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二级学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30%。常设机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二级学院数量的 2 倍。
第十五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年,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在必要时有权依照规定更换代表,并报学生委员会会议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基本权利:
(一)有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权利;
(三)了解所在二级学院、班级与学生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的权利;
(四)监督和批评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干部工作权利;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基本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四)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五)有宣传并执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经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大会筹备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大会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 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组成,校学生会主席负责组织学生委员会日常工作,每两周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学代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的学代会;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六)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汇报,考核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八)讨论并决定学生会重大活动规则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二级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五人,并聘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及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 决议及相关决定;
(二)决定校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公开选拔并提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四)召集校学生会部长会议和校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
(六)其他应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学生会,各班设班委会,各学生会由本学院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受所在党总支、团总支以及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代表由全院学生选举产生,对院代会负责。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学生委员会(学院主席及各班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和执委会(院学生会)领导 机构,分别为院学代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须报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二学院学生会制定。积极配合校学生会工作并及时汇报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参加校学生会举办的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听取1次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三十三条 坚持精简原则。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主席团成员5人,工作部门6个,设部门主要负责人2-3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
第三十五条 明确遴选条件。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 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习成绩要求除大一新生入学以来的近一学期/近一学年/入学以来平均排名在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三十七条 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内容。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团委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团委参与。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团委负责解释。二级学院院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年12月4日发布的《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